序号 |
单位名称 |
修改意见 |
是否采纳 |
说明 |
1 |
灵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一、附件1《灵山县贯彻落实<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发展“十四五”规划>工作重点方案(征求意见稿)》第17页第十三行“1.加快推进景区提质升级转型发展。 立足游客需求,推动智慧旅游向纵深发展,全力激活文旅消费潜力。加强精细化管理,加快推进景区厕所、停车场、标识标牌等基础设施提质改造工作......。[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工管委,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建议在责任单位增加“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修改为“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工管委、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理由:停车场、标识标牌的提质改造工作属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的职责,六峰山景区属自然资源局增挂牌单位林业局管辖。 二、附件1《灵山县贯彻落实<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发展“十四五”规划>工作重点方案(征求意见稿)》第26页第六行“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强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执法水平、队风队纪,树立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杜绝不文明执法现象……[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局,灵山生态环境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建议从责任单位删除“县城管执法局”,修改为:“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灵山生态环境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理由:我局无“强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相关职能。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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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灵山县融媒体中心 |
三、《征求意见稿》中第三大点第(三)点:“1.广电基础设施不断优化。继续推动灵山县融媒体中心的广播电视办公室、演播大厅、无线发射台站机房、演播室等基础设施建设,更新现有老化设备,优化广播电视台基础设施、无线发射台基站,全面提升广电基础设施水平。完成灵山中波台整体搬迁工作。力争智慧广电入户率达60%,广播电视网成为智慧城市、智慧乡村、智慧旅游、智慧教育的主流承载网络,为营造和谐社会、巩固意识形态打下良好基础。”改为:“1.广电基础设施不断优化。继续推动灵山县融媒体中心的广播电视办公室、演播大厅、无线发射台站机房、演播室、录音室、供电房、播控机房等基础设施建设,更新现有老化落后设备,优化广播电视台基础设施、无线发射台基站,全面提升广电基础设施水平。推进电视高清系统和广播数字化系统的建设应用。完成灵山中波台整体搬迁工作。力争智慧广电入户率达60%,广播电视网成为智慧城市、智慧乡村、智慧旅游、智慧教育的主流承载网络,为营造和谐社会、巩固意识形态打下良好基础。”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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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灵山县行政审批局 |
一、建议将《灵山县贯彻落实〈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发展“十四五”规划〉工作重点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工作重点方案》)中P25“第4条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中“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修改为“责任单位”。 理由:(一)优化营商环境总牵头单位是县优化营商办(此办公室在县发展改革局),不是我局牵头;(二)“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规范市场秩序”属于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共灵山县委员会办公室 灵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山县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灵办通〔2019〕48号)要求,此项工作内容不涉及我局,我局无权利无权限统筹。 二、建议将《工作重点方案》中P25-26“第4条 加强文化旅游市场安全管理”删除“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理由:此项工作属于事中事后监管范畴,根据《中共灵山县委员会办公室 灵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山县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灵办通〔2019〕48号)要求,我局无事中事后监管职能,不应将我局作为此项工作的牵头单位。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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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宏丽文旅投公司 |
一、建议将附件1灵山县贯彻落实《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发展“十四五”规划》工作重点方案(征求意见稿)文章中的我司名字“县旅投公司”修改为“县宏丽文旅投公司”。 二、在附件3灵山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发展“十四五”重点项目表的序号7灵山县旅游集散中心项目的建设内容及规模中的“总建筑面积3850.07平方米,一栋旅游集散中心综合楼建筑面积3114.55平方米,配套用房建筑面积735.52平方米,建设生态停车场并设车位153个,非机动车停车位372个,车位铺设透水砖,内部道路路面为沥青路面,以及配套高杆灯4盏、停车智能管理系统2套、充电桩绿化、室外电气、室外给排水、道路及场地硬化等配套设施。”建议修改为“项目规划用地面积9852.03㎡(合计14.778亩)。总建筑面积2900㎡,新建包括一栋旅游集散中心综合楼建筑面积2900㎡,建设生态停车场并设车位185个,非机动车生态停车位372个。” 三、在《灵山县贯彻落实〈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发展“十四五”规划〉工作重点方案(征求意见稿)》的第49页的“三、体育类发展建设项目”中增加“灵山县六峰山体育中心”项目,详看附件。 |
第一、第二项采纳,第三项不采纳 |
第三项未经县政府进行专题研究,项目建设条件尚未成熟。 |
5 |
灵山县农业农村局 |
建议将四、发展格局中的“形成“文旅+”荔枝文化多产业融合发展”,建议修改为“形成“文旅+”荔枝、“文旅+”香鸡、“文旅”+奶水牛等文化多产业融合发展”。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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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灵山县自然资源局 |
经核查,灵东湖、罗阳山位于我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内,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标意见》已进行明确规定,灵东湖、罗阳山进行旅游开发需符合生态红线的相关规定。 |
采纳 |
在具体的项目规划中执行 |
7 |
灵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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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灵山县卫生健康局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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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灵山县商务局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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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灵山县公安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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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灵山县乡村振兴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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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灵山县司法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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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灵山县发展改革局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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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灵山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办公室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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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分公司 |
没有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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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灵山县财政局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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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灵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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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县委宣传部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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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灵山县招商促进局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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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灵山县文联艺术界 联合会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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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灵山县市场监管局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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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中共灵山县委党史 研究室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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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灵山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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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灵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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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灵山县应急管理局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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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灵山县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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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灵山县交通运输局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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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灵山县林业局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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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县委编办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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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灵山县民政局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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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灵山县教育局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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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武利镇人民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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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新圩镇人民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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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伯劳镇人民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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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丰塘镇人民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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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灵城街道办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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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檀圩镇人民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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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陆屋镇人民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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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那隆镇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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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平南镇人民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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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太平镇人民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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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平山镇人民政府 |
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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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石塘镇人民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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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佛子镇人民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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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文利镇人民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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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三海街道办事处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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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烟墩镇人民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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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三隆镇人民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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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旧州镇人民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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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沙坪镇人民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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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收到社会大众提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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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 灵山县人民政府
承办: 灵山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