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1.建议将P17四(二)3中“推进基础研究及前沿技术科普化”删除并申请将由第一牵头单位调整为配合单位。理由是:机构合并以后, 原科技局人员编制和经费已并入县工信局,科技资源及科普服务能力职能弱化,也没有专项经费。目前我县没有开展县级科技项目立项,县级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域内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是否立项主要取决于区、市科技部门,“以科技计划项目为依托,深入开展科技知识宣传、展教品研发和科普创作、科普活动等”难以开展。综上所述,目前县级难以开展“科技资源科普化工程”。
2.建议将P18四(三)“科普基础设施工程”由牵头单位调整为配合单位。
3.建议将P23四(五)“科普队伍建设工程”由牵头单位调整为配合单位。理由是目前没有相关职能和业务。
|
均不予采纳。
理由:1.经对接自治区、钦州市全民科学素质办,按照自上而下层层落实工作需要,“推进基础研究及前沿技术科普化”是科技资源科普化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县不宜删除。2.机构合并后,我县原科技局职能已并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应的应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原科技局的职责。3.虽然我县没有开展县级科技项目立项,但是我县有获得立项的项目,县级科技部门具有负责组织、指导域内企业申报科技项目的职能,也具备“以科技计划项目为依托,开展科技知识宣传、展教品研发和科普创作、科普活动等”条件。4.经对接自治区、钦州市全民科学素质办,牵头部门的确立已经经过全面考虑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建议我们县区不轻易做出改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