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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朝昌:
2025年7月24日本局在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陆屋镇金海家园四期路口处查获卷烟一批一案,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等级标准、裁量处罚种类和幅度标准等综合裁量“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违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的规定,拟作出1.依法责令当事人陈朝昌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2.依法处以当事人陈朝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真龙(起源)50条、钻石(荷花)50条、双喜(经典1906)50条、硬盒中华2条卷烟的货值41900元(人民币肆万壹仟玖佰元整)的40%,即16760元(人民币壹万陆仟柒佰陆拾元整)的罚款;计罚方式:[真龙(起源)50条×250元/条+钻石(荷花)50条×400元/条+双喜(经典1906)50条×170元/条+硬盒中华2条×450元/条]×40%=16760元。3.依法将当事人陈朝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真龙(起源)50条、钻石(荷花)50条、双喜(经典1906)50条、硬盒中华2条卷烟公开销毁。罚款全额上缴国库。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灵烟处告〔2025〕第71号予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限为30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灵山县烟草专卖局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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