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灵山县烟草专卖局 | 成文日期:2025年11月04日 |
| 标 题:灵山县烟草专卖局送达公告 | |
| 发文字号:灵烟罚送公〔2025〕第2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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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朝昌:
2025年7月24日本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陆屋镇金海家园四期路口处查获卷烟真龙(起源)50条、钻石(荷花)50条、双喜(经典1906)50条、硬盒中华2条一案,本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等级标准、裁量处罚种类和幅度标准的规定作出 1.依法责令当事人陈朝昌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2.依法处以当事人陈朝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真龙(起源)50条、钻石(荷花)50条、双喜(经典1906)50条、硬盒中华2条卷烟的货值41900元(人民币肆万壹仟玖佰元整)的40%,即16760元(人民币壹万陆仟柒佰陆拾元整)的罚款;计罚方式:[真龙(起源)50条×250元/条+钻石(荷花)50条×400元/条+双喜(经典1906)50条×170元/条+硬盒中华2条×450元/条]×40%=16760元。3.依法将当事人陈朝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真龙(起源)50条、钻石(荷花)50条、双喜(经典1906)50条、硬盒中华2条卷烟公开销毁。罚款全额上缴国库。决定。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将《关于对陈朝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处罚决定》(灵烟处〔2025〕第71号)予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限为30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灵山县烟草专卖局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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