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灵山县烟草专卖局 | 成文日期:2026年01月06日 |
| 标 题:灵山县烟草专卖局履行行政处罚义务催告书 | |
| 发文字号:灵烟催字[2026]1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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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朝昌:
本局于2025年 10月 27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灵山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烟处〔2025〕第7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罚款:16760元(人民币壹万陆仟柒佰陆拾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 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请在前述期限内向本局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叶海华、陈兰昌 联系电话: 0777-6528996
联系地址:灵山县灵城街道江南路425号
灵山县烟草专卖局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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