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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说明

发布日期: 2025-01-02 15:00

  为做好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说明。

  一、申请原则和要求

  (一)本机关负责公开由灵山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制作、获取、保存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应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应当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公民在线申请的,将身份证明拍照或扫描上传(身份证正反面、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户主和本人页面,护照等证件的个人信息页面)。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证照。

  (三)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准确、具体,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等。

  (四)本机关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汇总、重新制作等。

  (五)举报、投诉、咨询、信访、意见、建议等不属于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范围,本机关不予受理。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灵山县行政审批局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灵山县行政审批局。

  办公地址:灵山县三海街道江南路12号华源大厦二楼政务公开股。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联系电话:0777-6428811。

  传真号码:0777-6428811。

  (二)受理程序

  1.申请原则和要求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应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应当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线申请的,将身份证电子版上传。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证照。

  (3)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准确、具体,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在线申请、信函申请或当面申请三种方式进行申请。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咨询了解相关申请手续,但电话、传真、邮箱不作为本机关接收申请的途径。

  (1)在线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灵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专栏向受理机构在线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2)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请填写《申请表》,连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一并邮寄。请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交复印件)到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现场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

  3.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人身份信息不明确、申请内容不明确等形式要件不完备的,通知申请人补正。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2)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时间可能不同,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3)举报、投诉、咨询、信访、意见、建议不属于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事项,本机关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4)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反复提出的申请,本机关已答复的,将不再受理。

  (5)多位申请人在较短时间内对同一政府信息提出申请的,本机关有权在充分保障申请人知情权的情况下,一并作出答复并在灵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4.受理确认及答复期限

  (1)受理确认: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信函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无需签收的,本机关将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当面申请的,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收据,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补正材料: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的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答复时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5.答复形式

  (1)申请人在线申请的,本机关将视答复内容的实际情况,可以在线答复,也可以书面答复。

  (2)申请人当面或信函申请的,本机关按照申请人要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通过信函、安排查阅等方式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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