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10287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灵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年04月29日 |
| 标 题: 【专家解读】关于《灵山县2025年稻谷生产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解读 | |
| 发文字号:原文灵政办发〔2025〕12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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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人:利奕东
解读时间:2025年4月29日
解读政策:《灵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山县2025年稻谷生产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灵政办发〔2025〕12号)
2025年4月29日,《灵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山县2025年稻谷生产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灵政办发〔2025〕12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实施。现由灵山县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股负责人利奕东对《通知》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5年稻谷生产补贴和双季稻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函〔2025〕342号)精神,为做好我县2025年稻谷生产补贴和双季稻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二、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全县19个镇(街道)和国有农林场,具体补贴范围为全县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稻谷的种植面积。
(二)补贴对象:2025年在我县辖区内种植早稻和种植双季稻10亩以上(含10亩,同一地块种植早、晚两季水稻)的生产者。稻谷生产补贴按照“谁种补贴给谁”的原则,补给稻谷实际生产者。严禁已将土地流转或交由他人代耕、本户不实际种植水稻的农户申报补贴。
三、补贴面积依据
早稻生产者按早稻实际种植面积申报;双季稻种植面积10亩以上的生产者,分别按早稻(即同一地块只种植早稻)、双季稻(即同一地块种植早、晚稻的)面积分别申报。
已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加入合作社的,由实际种植的一方申报补贴,同一地块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对在国家明确退耕的、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上种植的稻谷不给予补贴。
四、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采用分类分档方式,具体如下:
(一)双季稻种植面积10亩以上(含10亩,同一地块种植早、晚两季水稻)每亩补贴不超过500元。
(二)其余早稻生产者的补贴标准,根据上级下达资金总量减去双季稻补贴发放总量再除以全县早稻申报总面积确定,每亩补贴不超过200元。
五、补贴资金的发放
补贴资金通过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一卡通”系统)兑付给补贴对象。发放给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单位的补贴,通过单位对公账户发放。
六、补贴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组织申报(早稻生产者2025年5月20日前、双季稻规模生产者8月10日前)。
(二)数据审核、录入、公示、汇总、上报(2025年8月20日前)。
(三)补贴面积抽查核验(早稻生产者2025年6月20日前,双季稻规模生产者8月31日前)。
(四)补贴的报审和批复(2025年9月20日前)。
(五)补贴资金发放(2025年10月20日前)。
七、责任分工
(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补贴面积的申报、核实和张榜公示,补贴数据的采集、审核和录入,“一卡通”农户基础信息采集、补贴资金发放,以及补贴工作的宣传、培训、总结、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商财政局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将各镇(街道)上报的补贴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测算补贴标准,向县财政局提供审核后的补贴面积基础数据等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一卡通”系统农户信息维护;协助县农业农村局开展补贴抽查核验、补贴对象审核等工作;协助、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做好相关工作等。
(四)金融机构。通过“一卡通”系统兑付补贴资金,向相关镇(街道)反馈补贴资金兑付情况等。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稻谷生产补贴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要认真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政策落实不走样。
(二)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宣传手册、短信等媒介,以及干部走村入户等宣传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三)严明申报纪律。稻谷实际生产者作为补贴资金的申报主体,对填报的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强化督查指导。县镇组成工作组,对补贴项目实施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五)完善档案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材料,要及时归档保存。
(六)做好绩效评价。对标对表项目各项绩效目标任务,强化绩效运行监控,对执行中出现偏离绩效目标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要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政策咨询部门:灵山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642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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