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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府文件 > 灵政告
索  引 号:000014349/2026-22091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灵山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6年01月27日
标  题: 灵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文字号:灵政告〔2026〕1号发布日期:2026年01月28日

灵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6-01-28 16:40     来源:灵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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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生产、生活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4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主城区灵山大道(中石油三海加油站红绿灯)灵山大道国道359至灵山桂欣丝绸有限公司新圩镇新荣路经新圩镇新兴街(县道303)至中石化新圩加油站经洲塘村至沙路村路至第八小学丰收路大江桥沿钦江北岸至马鞍山大道马鞍山大道江南路(园丰牧业)文昌街友谊东路(聚龙湾D区)望阳上东区香山路友谊路灵山大道(三科市场红绿灯)灵山大道(中石油三海加油站红绿灯)闭合区域,以及上述形成闭合区域的线路周边居民小区、沿街两侧商铺

(二)国家机关、养老机构、文物保护单位、教育、医疗、金融、邮政、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机构。

(三)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旅游景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五)码头仓储、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和储存单位。

(六)城镇燃气供应场站、加油(气)站、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及架空的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灵山工业区辖区内所有企业。

(八)其他依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一)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重大庆典活动期间,确需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提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依法监督

(一)禁止燃放区域内禁止设置烟花爆竹经销点;禁止燃放区域外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适当布设烟花爆竹经销点

(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相应处罚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影响治安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灵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灵政告〔20251)同时废止。

附件:灵山县县城主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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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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