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用户空间| 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无障碍
微博 政务新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府文件 > 其他
索  引 号:000014349/2026-22492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灵山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6年01月19日
标  题: 灵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灵山县食品公司马鞍山屠宰场职工房改宿舍1号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发文字号:灵政征告〔2026〕8号发布日期:2026年01月23日

灵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灵山县食品公司马鞍山屠宰场职工房改宿舍1号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2026-01-23 09:45     来源:灵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实施灵山人遗址公园及配套设施工程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灵山县食品公司马鞍山屠宰场职工宿舍1号楼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马鞍山灵山人遗址公园项目

二、征收范围:灵山县灵城街道江南路1256号灵山县食品公司马鞍山屠宰场职工宿舍1号楼一、二单元9套职工住宅房屋

三、征收实施单位:灵山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四、征收补偿方案:按照《灵山县食品公司马鞍山屠宰场职工房改宿舍1号楼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房屋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征收签约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

权利告知: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灵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灵山县食品公司马鞍山屠宰场职工房改宿舍1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灵政处〔202510号)

                                                                 2026119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