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6-31929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灵山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6年02月04日 |
| 标 题: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
| 发文字号:灵政征告〔2026〕14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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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为实施烟墩镇35千伏茅针送变电工程项目,现将该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烟墩镇35千伏茅针送变电工程项目。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项目用地拟征收土地位于灵山县烟墩镇茅针村民委员会(具体位置和拟征收土地面积以现场实测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
|
项目名称 |
面积(公顷) |
涉及村(社区) |
|
烟墩镇35千伏茅针送变电工程项目 |
0.3471 |
灵山县烟墩镇茅针村民委员会村委集体 |
四、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烟墩镇35千伏茅针送变电工程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土地。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规〔202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本项目涉及的烟墩镇茅针村民委员会按照灵山县第三区片的补偿标准执行。土地补偿安置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地上附着物补偿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灵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山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灵政规〔2018〕5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拟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审核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24〕5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如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请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灵山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逾期未提出视为无意见。
八、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听证的权利,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灵山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26年2月20日,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灵山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提出异议。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公告期限为30日。
特此公告。
2026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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